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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晋段考核规定(国技院规定)
第一条(目的)
本案规定了国技院(世界跆拳道本部)对发放公认品、段位证的考核及业务办理相关程序,目的是合理培养跆拳道技术并赋予标准化、系统化的品、段位。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范围如下:
1. 世界跆拳道联盟的成员国国家协会所属的道场和正在进行团体指导的教练和修炼者
2. 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的国家中以公认段位证保留者的身份进行指导的教练员和修炼者
3. 拥有其他团体发放的跆拳道段位证并积极赞同国技院有关规定,希望获得国技院段位证的个人
4. 考生在常住国以外的第三国应审时,当地修炼及驻留时间超过 6 个月的个人
第三条(权限)
本院是总管考核承认、考核委任、考核执行、考核监督及行使品、段位证发放和惩罚权的最高机关。
第四条(义务)
1. 世界跆拳道联盟应协助各国家协会正确执行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
2. 各国家协会应忠实履行考核业务相关程序。
3. 考生应严格遵守本院的考核相关规定。
第五条(推荐权)
1. 国家协会掌握了本国 70% 以上的会员,并有能力执行本院的正确的考核任务时,本院可赋予该国协会主席对考生享有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
2. 尚未确定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的国家协会,在满足上述项列出的其他条件时,条件成熟之前,拥有个别推荐权。
3. 未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的国家中的国家公认教练员附上公共机关确认书后可向本院推荐提修炼者的升品、升段。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组织结构)
1. 为有效地执行升品、升段考核,特别组织并运行以下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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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构成 |
考核委员资格 |
应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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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考核委员会 |
公认 6 段以上者 |
5 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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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段者考核委员会 |
公认 7 段以上者 |
6 段以上 |
* 国家协会无 6 段以上者时,应提前向本院申请,取得认可后,执行考核。
* 考核委员应根据考核规模( 3~10 人为佳),考官应位于较易观察考生动作的位置。
2. 上述项仅适用于各国协会主席已拥有国技院升品、升段考核推荐权的情况,在此之前均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院认证的教练组建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考核执行)
• 考核分为技术考核和理论考核两部分。
5 段以下以技术考核为主, 4 、 5 段可并行理论考核。 6 段以上并行技术和理论(笔试、论文)考核。海外考生的技术考核采用本院认证的指导教练或国家协会的推荐形式,理论考核采用论文(韩、英、法、德、西班牙语)形式( A4 纸 10 页以上,论题个别选定),与升段考核申请书一同递交。
2. 5 段以下考生由省、市级地方单位负责, 6 段以上的考核由中央实施。可根据本国国情相应调整。
3. 受托协会应公正行使考核权,使用不当方法使考生权益受到伤害时,由本院出面处理。
4. 居住在韩国境内及海外的 8 段以上考生由本院负责考核,考核时期每季度一回( 4 回 / 年)。对于海外居住的 7 段以下考生,本院向不同地区和国家派遣考核委员,与当地高段位者共同进行考核。
5. 具体考核时期每月一次,各国家协会可根据国情相应调整。
6. 考核委员长针对考生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 检查考核执行规模,调动安排医务人员,配置应急措施。
* 事先对考生及考核执行员进行技术考核相关安全教育。
7. 提前告知考生,对考核执行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本院及考核主管单位不负法律(民事、刑事)责任。
第 8 条(升品、升段考核年限及年龄区分)
1. 升品、升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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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段位 |
升品、升段考核年限 |
升品、升段年龄区分 |
参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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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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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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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岁以下 |
* 所有考生均
要求符合考核
年限及年龄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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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品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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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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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品 |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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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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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品 |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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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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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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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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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段 |
1 年 |
16 岁以上 |
15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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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段 |
2 年 |
18 岁以上 |
15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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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段 |
3 年 |
21 岁以上 |
18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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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段 |
4 年 |
25 岁以上 |
22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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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段 |
5 年 |
30 岁以上 |
30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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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段 |
6 年 |
36 岁以上 |
36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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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段 |
8 年 |
44 岁以上 |
44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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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段 |
9 年 |
53 岁以上 |
53 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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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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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岁以上 |
60 岁以上 |
2. 1 、 2 、 3 品者满 15 岁后可视为段( 4 品需满 18 岁)。
* 依个人意愿。
3. 满 15 岁的品位者考取上一级段位时,从升品日期起算考核年限。 3 品考取 4 段时,未满 18 岁者报考 4 品,满 18 岁者报考 4 段。
第九条(考核区分)
1. 升品、升段考核
2. 特别升段考核(类似段位证的认证等)
3. 名誉段考核(对跆拳道发展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根据其功绩授予名义段。)
4. 追记段考核(功不可没的跆拳道高段者殉职时,升 1 段追悼段。)
第十条(考核科目)
1. 技术考核
1 品势
2 对打
3 击破(可选)
4 特技(可选)
2. 理论考核( 4 段以上考生)
l 笔试
2 论文
3. 面试考核( 6 段以上考生)
第十一条(技术考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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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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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
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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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段 |
太极 1 章 -7 章中指定一章 |
太极 8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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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品、段 |
太极 1 章 -8 章中指定一章 |
高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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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品、段 |
太极 1 章 -8 章,高丽中指定一章 |
金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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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品、段 |
太极 1 章 -8 章,高丽,金刚中指定一章 |
太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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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段 |
太极 1 章 -8 章,高丽,金刚,太白中指定一章 |
平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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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段 |
太白,平原,十进中指定一章 |
地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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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段 |
平原,十进,地太中指定一章 |
天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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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段 |
十进,地跆,天拳中指定一章 |
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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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段 |
地跆,天拳,汉水中指定一章 |
一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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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段 |
考核审议委员会商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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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评分)
1. 技术考核评分依据附录 1 , 2 样本(品势、对打)。
l 考核委员人数以奇数( 3 、 5 人)组建,每人满分 100 分制。
2 各委员评分 60 分以上为及格, 59 分以下为不及格。(分数差 5 分,如: 55 , 60 , 65 等)
l 根据技术考核分数的及格与否判定如下:
( 1 )、 1 品、段 ~8 段(海外 8 段特别考核除外)品势(对打)考核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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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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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 |
评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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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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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A |
60 |
55 |
60 |
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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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B |
55 |
55 |
60 |
不及格 |
* 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 2 )、海外 8 段特别考核积 9 段品势考核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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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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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 |
评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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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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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A |
60 |
55 |
60 |
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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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B |
55 |
55 |
60 |
不及格 |
* 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l 品势、对打、理论中有一项不及格,视为不及格。根据各项总评,综合管理各项得分纪录。
2. 评分点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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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势 |
对打 |
击破 |
特技 |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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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线 |
视线 |
视线 |
击破 |
精神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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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声 |
喊声 |
重心 |
特技手技术 |
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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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急 |
缓急 |
力度 |
特技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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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弱 |
强弱 |
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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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 |
伸缩 |
攻击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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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 |
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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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 |
气的多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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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考核服装)
对每位考生进行以下考核:
l 公认道服
2 各种保护带(头部,身体,裆部)
第十四条(注册金)
1. 需支付本院的品、段位证发放及品、段位记录管理所需的注册金。
2. 以下情况之一可减免注册金,国家协会主席应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通过院长审核。
l 经济实力较落后的国家
2 遭受天灾之难的地区及国家
3 其他被认为应减免注册金的地区及国家
3. 越段考核时,应支付各段注册金总和。
第十五条(院长权限)
院长享有本院考核审议委员会对处理考核规定以外的升品、升段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的度量权。
第十六条(品、段位证发放)
本院组建升品、升段考核审议委员会,并根据考核结果和院长的裁定,颁发品、段位证。
l 评选为协会中心国家(第 5 组第 1 项)的 5 段以下证书,以国际院院长和推荐国协会主席的共同名义颁发,推荐国协会主席名义证书由各国向本院登记后颁发。
2 未确定国家协会推荐的国家协会所有段位证,均以国技院院长名义颁发。 6 段以上高段者以国技院院长名义颁发。
第十七条(特权)
以下情况之一,可享受缩短考核年限或不考虑年龄限制等特权。
1. 有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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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缩短考核年限或不考虑年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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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成绩 |
1. 竞赛实绩:奥运冠军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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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跆拳道联盟主办的
世界规模跆拳道大赛事的冠军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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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区或大陆大赛的冠军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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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绩 |
1. 跆拳道指导、国家元首授予奖赏的受奖者 |
50% |
l 上述各项特权只限行使一次。
2 有功者欲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 1 )有竞赛实绩者需准备本国协会主席颁发的战绩证明 2 份。
( 2 )有功劳或其他实绩者需准备相应公共机关出示的证明资料 2 份。
3 有功者特权相当于 7 段考生。
2. 毕业前已是 3 段的体育大学跆拳道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指导教授的推荐下,备齐以下资料,缩短考核年限报考
* 准毕业生所需材料:。
l 可证明该生到截止到 4 学年第一学期已取得 85% 毕业学分的成绩单 1 份。
2 4 学年第二学期已注册的在校证明 1 份。
3. 期望缩短考核期限者
1 特例享有缩短年限特权者应向本院出示以下材料。
( 1 )升段、升品考核申请书 1 份
( 2 )履历及武历书 1 份
( 3 )国家协会的推荐书 1 份(未被选定为协会中心国的国家,出示协会主席或指导教练的推荐书)
( 4 )跆拳道活动状况及贡献内容书 1 份
( 5 )韩国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据证明 1 份(韩国境内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陆证复印件 1 份)
( 6 )其他参考资料
2 本院对符合上述项条件的考生,经考核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核后,赋予该项特权。
第十八条(类似段位证及越段认证) — 海外适用
• 已具有跆拳道有关单位或道场颁发的段位证者,欲获得国技院颁发段位证时,需出示以下资料。
1 升品、升段考核申请书 1 份
2l 履历及武力书 1 份
3 已获得的跆拳道相关团体颁发的段位证
4 国家协会的推荐书 1 份(未被选定为协会中心国的国家,出示协会主席或指导教练的推荐书)
5 跆拳道活动状况及贡献内容书 1 份
6 韩国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据证明 1 份(韩国境内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陆证复印件 1 份)
7 其他参考资料
• 无国技院颁发段位证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越段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l 升品、升段考核申请书 1 份
2 履历及武力书 1 份
3 国家协会的推荐书及技术考核评分表各 1 份(未被选定为协会中心国的国家,出示协会主席或指导教练的推荐书及技术考核评分表,韩国境内居住考生可出示市区及协会推荐书及技术考核评分表)
4 跆拳道活动状况及贡献内容书 1 份
5 韩国人在海外居住的根据证明 1 份(韩国境内居住者出示居民登陆证复印件 1 份)
6 其他参考资料
• 本院对上述符合 1 、 2 项标准的考生,经考核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核后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惩罚)
以下行为处除名、剥夺段位等处罚。
l 擅自更改、伪造段位证者
2 不符合考生资格者参加考核
3 以国家协会或个人名义颁发品、段位证
第二十条(升级考核)
升级考核属各道场指导教练的权限,由教练级(公认 4 段以上者保留者)颁发级位证。
第二十一条(行政)
1. 考生的准备材料
1 报考申请书 1 份(国技院 1 号样本(韩国境内),样式 1-1 号(海外))
( 1 )海外居住者出示居住证明(公共机关发行的海外居住认证)
( 2 )韩国境内 1 品、段考生出示居民登陆证。
2 考生名单列表(附录:国技院 2 号样本(韩国境内),样式 2-1 号(海外)
3 考核现况及注册金缴纳内容
2. 各国家协会在 30 日内(韩国境内(各市区级协会)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考核资料。注册延误时,将注册日视作考核日。
3. 本院将在报考生中确定参加考核的最终人员,派送至以下各协会(国家协会)。
1 韩国境内考生:考核注册日起 15 日内交付
2 海外考生:考核注册日起 20 日内交付
附则
本规定自 2000 年 3 月 31 日起 正式试行 |